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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死刑者亲友的收尸权?
据新华网西安6月7日电称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。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,其父药庆卫在微博中发了多条消息。他说:“药家鑫今天被执行死刑,我们在家等待去认尸体,谁知法院不让看尸体,让我们等着领骨灰,我给孩子说过不捐献任何器官,因为孔教授说‘药家鑫一看就是杀人犯’,我真担心药家鑫的器官会连累别人,但愿药家鑫的死,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,不要再遗害人间。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司法解释第348条第二款规定,罪犯被执行死刑后,应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;有火化条件的,通知领取骨灰。很多城市都实行了火葬,有了火化条件后,法院就会依司法解释规定,不让家属领取尸体,只通知领取骨灰。
法律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死刑者亲友的收尸权?
要保障,对死者的尊重,对生者寄托哀思,防止尸体被盗卖
不用保障,人死万事空
按照法律规定领取,领取尸体和骨灰没太大区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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